預立醫療決定(AD)與安寧緩和醫療意願書:兩者差別與簽署流程

· Updated May 11, 2026 · 4 min read ·
林協霆 林協霆 |MD, 內科專科醫師, 腫瘤內科專科醫師 血液腫瘤內科 (Hematology & Medical Oncology)|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腫瘤內科部

台灣處理「臨終自主」的法律有兩部:**2000 年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讓末期病人可以拒絕心肺復甦術(DNR);2019 年 1 月施行的《病人自主權利法》(病主法)進一步擴大到五大臨床條件,並要求事先做「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由本人在意識清楚時簽署「預立醫療決定(AD)」、再上傳健保 IC 卡。兩者不是替代關係——AD 是事前的廣譜決定,DNR 意願書比較像住院當下的具體拒絕。本文整理兩者差別、ACP 諮商流程、健保 IC 卡註記、撤回機制,以及家屬抗拒時的法律保障。

閱讀對象

本文設定讀者為想要事先規劃臨終醫療決定的民眾、慢性病或重大疾病病友與家屬,以及希望為病人說明 AD/DNR 流程的同業。本文整理法規與制度面,不替任何個人決定該怎麼簽。

為什麼會有兩部法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 2000 年通過、之後三度修法,主要解決一個問題:末期病人是否可以拒絕無效的心肺復甦術(CPR)與維生醫療。但這部法律有兩個限制:(1) 適用對象僅「末期病人」(兩位專科醫師判定不可治癒、且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2) 涵蓋的拒絕項目主要是 CPR、葉克膜、呼吸器,人工營養、流體餵養並未明確納入

《病主法》在 2019 年 1 月正式施行,補上這兩個缺口:適用範圍擴大到 五大臨床條件,可拒絕/選擇/停止的範圍含「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兩大類,並設計了「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與「預立醫療決定(AD)」的事前流程,要求本人在心智健全時主動表達

法律施行年適用對象簽署文件涵蓋內容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00末期病人「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俗稱 DNR 意願書)CPR、插管、葉克膜、呼吸器等
《病人自主權利法》2019/1五大臨床條件「預立醫療決定書(AD)」維持生命治療 + 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
兩個都可以同時簽

法規上兩者並不互斥,且實務上很多人會同時簽——AD 處理未來「萬一變植物人 / 失智」的廣譜情境,DNR 意願書處理「萬一現在就末期住院」的具體 CPR 與插管。

病主法的五大臨床條件

AD 不是簽完就立刻生效,必須由兩名專科醫師判定符合下列五種情形之一,再經緩和醫療團隊至少兩次照會確認,才會啟動執行:

1. 末期病人

依《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定義: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不可治癒、且有醫學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2. 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

經評估意識昏迷超過 6 個月、無自發性反應、且無回復可能性。

3. 永久植物人狀態

無意識覺醒、僅有反射性動作、且依目前醫學認知不可回復。

4. 極重度失智

經兩位神經、精神或老年專科醫師確診,且 CDR(臨床失智評估量表)達 3 分以上,無法自理基本生活,亦無法表達意願。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衛福部於 2020 年 11 月公告「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 11 類罕見疾病情境(如先天性表皮分解性水皰症、亨丁頓舞蹈症、肌萎縮性脊髓側索硬化症等)。

三份文件,別搞混

實務上會碰到三種「拒絕積極治療」的文件,常常被混為一談:

文件法源誰可以簽何時生效是否強制 ACP 諮商
預立醫療決定(AD)病主法完全行為能力人本人經兩位專科醫師判定符合五大臨床條件 + 緩和團隊照會,須先做 ACP
DNR 意願書(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安寧緩和醫療條例20 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本人末期病人狀態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HRR)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末期病人本人或最近親屬(配偶、成年子女、父母…)依順位代簽末期病人狀態

簡單記憶:

  • AD:事先、本人、ACP、IC 卡註記,範圍最廣
  • DNR 意願書:事先或當下、本人、只處理 CPR/插管
  • HRR 同意書:住院時、家屬可代簽、僅在已是末期且無 DNR 意願書時補位。
家屬不能推翻病人本人的 AD

《病主法》第 5、6、14 條明定:醫療機構在符合臨床條件時,應依病人 AD 執行;家屬不得以「不忍心」「不孝順」為理由要求醫師違反 AD。這是病主法相對於過去家父長式醫療最重要的法律突破。家屬可以陪同諮商、討論、勸說,但最終決定權回到病人本人事前的意願

ACP 諮商與 AD 簽署:完整流程

預約 ACP 諮商門診

上衛福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名單」(hpcod.mohw.gov.tw)查詢有開設 ACP 門診的醫療機構,目前全台超過 200 家醫院/診所提供。預約時告知是「病主法 ACP 諮商」,不是一般門診。

帶齊三類人入場

法規要求:(1) 意願人本人;(2) 二親等內親屬至少 1 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孫子女等,無法出席者得以書面表達意見);(3) 兩名見證人 公證人。

多專業團隊諮商

諮商團隊至少包含:醫師 1 名 + 護理人員 1 名 + 心理師或社工師 1 名。內容涵蓋五大臨床條件說明、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的醫療現實、各種選擇的後果。整場約 60–90 分鐘。

簽署 AD 文件

在 AD 文件上勾選五大條件下分別要「接受 / 拒絕 / 由醫療委任代理人決定」維持生命治療與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可指定 1–3 名「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本人意識不清時替本人發聲。

醫院上傳,健保 IC 卡註記

諮商機構在 14 個工作天內把 AD 文件上傳衛福部資料庫,並於健保 IC 卡完成註記。日後任何醫院插卡都能即時讀到 AD 狀態。

撤回與變更

AD 可隨時以書面撤回或變更,不必再做 ACP 諮商;新版本上傳後會自動覆蓋健保 IC 卡舊註記。

費用與補助

ACP 諮商屬於健保部分負擔之外的自費項目,原則上每次 NT$2,500–3,500(依醫院公告)。多數縣市對下列族群有諮商費補助(部分免費或減免至 NT$200–500):

  • 設籍當地之中低收、低收入戶
  • 設籍當地的 70 歲以上長者
  • 領有重大傷病卡、身心障礙手冊
  • 經醫療機構評估為末期病人或近期惡化的慢性疾病病人

實際補助對象與額度逐年微調,建議簽前撥打各縣市衛生局或諮商機構洽詢。

為什麼台灣 AD 推得慢?實證資料怎麼說?

《病主法》施行五年(2019–2024)累計完成 AD 註記約 8–9 萬人,相對於成年人口 1900 萬,覆蓋率不到 0.5%。Chang 等人 2022 年在 BMC Palliative Care 一份全國健保資料庫研究指出,病主法施行台灣末期病人 AD(廣義包含 DNR 意願書)盛行率約 4.3%,城鄉差距與年齡是最強的預測因子。Cheng 等人在 Jpn J Clin Oncol 2020 年的東亞 ACP 回顧也指出,華人文化中「不談死亡」「孝道優先」與「家庭決策」是 ACP 推動的三大文化阻力。

但國外的長期追蹤資料給我們很重要的反證:Detering 等人在 BMJ 2010 年的 RCT(N = 309,澳洲老年病人)顯示,完整 ACP 介入組病人臨終前的醫療意願被遵守的比例由 30% 提升到 86%,家屬的焦慮、憂鬱與創傷後壓力分數也顯著下降。Sudore 等人 2017 年在 JPSM 多學科 Delphi 共識也確認,ACP 的核心價值在於家屬代理決策時減少不確定與罪惡感,而非僅限於文件本身。

ACP 的真正意義

ACP 不只是簽一張文件,而是「在家人之間把死亡這件事談清楚」。即使最後不簽 AD,光是和家屬一起走完一輪諮商,往往也讓家屬在病人真的進入末期時更能安心地替病人做決定。

國際視角:美國 POLST 與 ASCO 安寧整合建議

美國的 POLST(Physician Orders for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是「醫囑等級」的維生治療指示,比 AD 更具體(如:是否插管、是否抗生素、是否人工營養)。Hickman 等人在 J Am Geriatr Soc 2011 年的觀察性研究顯示,POLST 註記與實際接受的治療一致率達 94%。台灣目前沒有 POLST 體系,臨床上比較接近的是「不施行心肺復甦術同意書」+「拒絕急救醫囑」的組合。

另一個臨床啟示來自 ASCO 2017 年指引(Ferrell 等,J Clin Oncol):對於進階癌症病人,從診斷後 8 週內就應整合安寧緩和共照,而不是等到末期才轉介。這與 AD/DNR 屬於前段-後段的銜接:早期安寧共照處理症狀與心理支持,AD/DNR 處理臨終時的具體醫療決定。

副作用、適應症與禁忌症

「簽 AD」本身不是醫療處置,沒有藥物副作用,但仍有幾個臨床注意事項。

適用對象

  • 年滿 20 歲、具完全行為能力之本人
  • 心智健全、能理解醫療資訊並表達意願
  • 任何健康狀況均可簽(不必生病才簽,反而建議在健康時先做)

不適用 / 需特別注意

  • 未成年或受監護宣告者不能簽 AD(無法做諮商)
  • 失智症已達中度以上、或意識不清者已喪失表達能力,無法新簽 AD;只能依循之前已註記者
  • 簽署時若諮商團隊判定意願人有強烈情緒因素(重大失落、急性憂鬱)影響判斷力,會建議延後

可能的「不良反應」(社會心理層面)

  • 諮商過程觸發情緒:建議家屬陪同、視需要轉介心理諮商
  • 家庭衝突:諮商前先在家裡開過家庭會議比較好
  • 醫病信任問題:若主治醫師不熟悉病主法,可指定其他諮商機構

一般禁忌:以下情境下,AD 暫時不會啟動

  • 病人未達五大臨床條件
  • 緩和醫療團隊照會尚未完成
  • 病人本人在意識清楚下臨時口頭表達不同意(隨時優先尊重當下意願)

給病人與家屬的實務建議

先在家裡開一次家庭會議

把「萬一我變植物人」「萬一我極重度失智」這類情境拿到桌面上談一輪,比直接拉家屬進諮商室省事很多。可以參考衛福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工作手冊」的提問清單作為討論工具。

看看 AD 範本,先在家裡填一遍

衛福部官網有 AD 文件範本與情境說明。先在家自己預填一份,到了諮商時更能聚焦在「為什麼這樣勾」、「我擔心什麼」,而不是在現場讀條文。

確認諮商機構名單與費用

hpcod.mohw.gov.tw 查詢諮商機構與當地補助。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亦為 ACP 諮商機構之一,提供癌症病友與家屬諮商。

已罹病者,諮商前先諮詢主治

癌症、心衰、洗腎等慢性疾病病人,諮商前先和主治醫師討論個人預後與可能的決策情境,諮商時較能對齊到自己的疾病軌跡。

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 1–3 名

建議至少指定一名「不會臨陣退縮」、且能夠和其他家屬周旋的代理人。最好年齡比你年輕、且和你住得不太遠。

衛福部「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查詢」
輸入縣市可查詢已開設 ACP 諮商門診的醫療機構、聯絡方式與費用範圍。
hpcod.mohw.gov.tw
《病人自主權利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完整法條原文,含 2019/1 施行之後的最新版本。
law.moj.gov.tw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全國法規資料庫
2000 年立法、2013 年最近一次修法的完整條文。
law.moj.gov.tw

參考文獻

  1. 衛生福利部. 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與資料庫查詢系統. hpcod.mohw.gov.tw
  2. 全國法規資料庫. 《病人自主權利法》. 2019 年 1 月 6 日施行. law.moj.gov.tw
  3. 全國法規資料庫.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2000 年立法,2013 年修正. law.moj.gov.tw
  4. Chang HT, Takemura N, Chau PH, et al. Prevalence and predictors of advance directive among terminally ill patients in Taiwan before enactment of Patient Right to Autonomy Act: a nationwide population-based study. BMC Palliat Care. 2022;21(1):222. doi:10.1186/s12904-022-01069-1
  5. Sudore RL, Lum HD, You JJ, et al. Defining Advance Care Planning for Adults: A Consensus Definition From a Multidisciplinary Delphi Panel. J Pain Symptom Manage. 2017;53(5):821-832.e1. doi:10.1016/j.jpainsymman.2016.1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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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Hickman SE, Nelson CA, Moss AH, et al.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Treatments Provided to Nursing Facility Residents and Orders on the Physician Orders for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 Form. J Am Geriatr Soc. 2011;59(11):2091-2099. doi:10.1111/j.1532-5415.2011.03656.x
  8. Cheng HB, Shek PK, Man CW, et al. Advance care planning in Asian culture. Jpn J Clin Oncol. 2020;50(9):976-989. doi:10.1093/jjco/hyaa131
  9. Ferrell BR, Temel JS, Temin S, et al. Integration of Palliative Care Into Standard Oncology Care: American Society of Clinical Oncology Clinical Practice Guideline Update. J Clin Oncol. 2017;35(1):96-112. doi:10.1200/JCO.2016.70.1474

引用整理協力:本文法規條文取自全國法規資料庫、衛福部 ACP 專區(2026/05/11 查詢);學術文獻 DOI 已透過 Crossref API 個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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